【銀行因欠款人原本可繼承遺產而未繼承卻以遺產分割協議方式規避債務】


最近有一位許久不見的朋友來訪,店長都稱呼他為小徐,當天小徐進店後的表情顯有淡淡的憂傷,店長便關心他到底發生什麼事情了,此時小徐娓娓的道來,他說因為媽媽過世了一個多月了,也辦好了喪事,不過有一件事情一直讓他很擔心,於是店長除了安慰他,並希望他能節哀順便,便又繼續追問下去什麼事情讓你擔心呢?

此時小徐才說幾年前他有向銀行借40萬元的信用貸款來週轉生意,不過因為疫情的關係,導致生意沒有做起來,目前都沒有收入也沒有任何財產,而且銀行也已經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確定在案了。最近因為媽媽過世了遺留現金及一棟透天厝,他很怕若是他繼承下來,很快銀行就會來查封拍賣他名下的財產,也因為如此小徐與家人們到現在都還沒有辦理繼承登記事宜,不過他想說若是以遺產分割協議的方式來處理媽媽的遺產,也就是將大家可以繼承的部分都給爸爸,讓爸爸一個人繼承媽媽的遺產,這樣他名下依然是沒有任何財產,銀行也就無法對他進行任何強制執行了,於是小徐想詢問店長的意見,看看這種的方式可不可以避免後續不必要的麻煩呢?

此時店長想一想娓娓道來說,小徐你說你欠銀行信用貸款,我想銀行應該是持有債權憑證在等待你,當好不容易等到你名下有財產了,準備可以強制執行變賣你的財產來實現債權,此時你想要用遺產分割方式來無償轉移你所能繼承的財產,讓銀行到嘴的鴨子飛了,銀行當然不會讓你那麼好吃睡(台語)阿!

簡單說當你媽媽過世時並遺有現金及透天厝一棟等遺產,此時你也是繼承人,若是你沒有想要拋棄繼承而只是想用遺產協議分割的方式,將你原本可以繼承的財產無償轉移到你爸爸的名下,其實坦白說銀行會依據民法第242條等規定,來向法院主張該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之事實並撤銷這些協議的內容。

此時小徐問店長,怎麼會這樣說呢?

店長就跟小徐說原本你是繼承人的身分並可以分得媽媽部分的遺產,又繼承權本來就是具有人格法益之一身專屬權利,但是若是你沒有拋棄繼承的話,而本來你是可以與爸爸、兄弟姊妹一起來繼承這些遺產,此時尚未分割前你們對於這些遺產的全部為公同共有,當你沒有拋棄繼承權時,該公同共有權就已經失去了人格法益的性質,而成為財產上之權利。此時你們之間又透過遺產分割協議的方式,也就是公同共有人間就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如果全部遺產協議分割的結果全部都由爸爸或給其他兄弟姊妹取得,而你自己本身表面上都沒有得到任何遺產的話,此時對於你沒有因分割而取得遺產,形式上是無償行為,因為你說你名下已經沒有任何現金及財產,此時你已經是屬於無資力的狀態,銀行就會主張你們所做的遺產分割行為,屬於無償行為,且有害銀行的債權。如果害及銀行的債權實現時,此時銀行就會依據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你們之間就遺產所為的遺產分割協議之意思表示,及遺產所為的分割繼承登記之行為全部都撤銷。

其實店長建議以比較好的方式處理,因你有積欠銀行債務,而直接選擇拋棄繼承,因繼承權的拋棄具有高度涉及人格自主決定,具有一身專屬性,按照繼承權的拋棄,表示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否認繼承對其發生效力之意思表示,即消滅繼承效力之單獨行為。也就是必須在你媽媽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的程序,以達到放棄你繼承全部遺產之目的,等待法院核發拋棄繼承之備查函後,如此便完成拋棄繼承的法定程序。 最後經店長提醒後,小徐好像聽明白了,於是決定以拋棄繼承的方式來處理他媽媽的遺產,藉此來避免後續被銀行追索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