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價分割之土地轉售時需要課徵所得稅?!

土地變價分割

個人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共有房地,但因變價分割拍賣或優先承買,而再取得超過原權利範圍的房地。這類情況再行出售時,若後來取得的權利範圍超出原有持分,且是2016年1月1日以後才取得,則應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有位陳先生在2012年11月間,買賣取得A地1/4持分的權利範圍,後來考量A土地共有人眾多,每人應有部分無法單獨使用,於是向法院訴請分割共有物。法院判決變價分割後,陳先生參與應買,便以800萬元取得A地全部的權利範圍,包含原本A地1/4的持分權利範圍,以及超出原權利範圍的A地3/4持分,並於2017年6月領得權利移轉證書。

陳先生在取得A地全部持分後,在2022年7月間以1,800萬元,將A地持分全部出售,但並沒有依規定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國稅局查獲後,認定陳先生後來取得的3/4持分,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屬於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依查得資料核定課稅所得為420萬元。

而A地3/4持分核定課稅所得的計算方式,是以「成交價額」(售出金額1,800萬的3/4)扣除「可減除成本」(也就是以800萬購入的3/4),再扣除「可減除移轉費用」(成交價3%,以30萬元為限),最後減去「土地漲價總數額300萬元」,即1,350萬-600萬-30萬-300萬=420萬元。

國稅局並以核定課稅所得420萬元,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的稅率20%計算,應補徵稅額84萬元及裁處罰鍰。

國稅局說明,「變價分割」指在不動產共有情況下,為處理共有人間的不同持分和意見,法院以拍賣程序,將不動產變現,並按各共有人持分來分配價金。

共有人出售變價分割拍賣程序中,因參與應買或聲明優先承買而取得之房地,其屬與原權利範圍相當之部分,以共有人取得原共有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其屬超出原權利範圍之部分,則應以共有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取得日,如取得日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則應依規定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出處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31025700139-439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