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拍賣的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得由債權人代位申請!?

當農地被拍賣後,債權人是否可以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當農地被拍賣後,債權人是否可以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一般而言
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經法院拍賣,且拍定人為自然人,則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其中1人應於收到稽徵機關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出具區(鄉市)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債權人不得代位申請。

進一步說明,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實質效果,僅是延緩課徵,並非就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的土地漲價利益予以免除,故經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將加重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再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的負擔。

換句話說,如果債權人可以代位債務人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不利於取得土地所有權人,此與民法代位權的行使,單純是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利,並不相同。

因此,經法院拍賣的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只能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其中1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