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購法拍屋時要特別注意土地增值稅的問題喔!


如果你透過法院拍賣取得不動產時,即使在同一年內再次出售移轉,也可能需要支付土地部分的土地增值稅。

所以,前去法院標購不動產時,一定要特別注意兩個重要因素

一、土地部分的得標價格
土地的種類

因為上述兩種情形可能會影響未來再轉售時的土地增值稅。

簡單來說,當你去法院標購的土地將以「拍定價額」和「土地公告現值」兩者以較低的金額來計算土地增值稅。

也就是說當土地部分的拍定價格低於土地公告現值時,此時稅捐稽徵機關會以拍定價格作為計算原土地所有權人要繳交的土地增值稅,同時也作為拍定人取得土地時的「前次移轉現值」,那麼如果在同一年內再次出售同一筆土地的話,就需要申報該次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

不過如果拍定的土地是屬於農業用地、都市土地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都市土地內供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時,且經過稅捐稽徵機關核准不課徵或免徵土地增值稅,那麼前次移轉現值就會被調整為最近一次被課徵土地增值稅的申報現值,不過可能會導致在未來轉售時需要支付更高的土地增值稅。

我們來舉例說明,有一位陳先生在111年以200萬元的價格標得法院所拍賣的土地,因該土地當年度的公告土地現值為300萬元,此時會
以較低的價格(即以200萬元)核算土地增值稅,並以該價格(即200萬元)作為拍定人之前次移轉現值。

但如果拍定人於同年度(即111年度)再次出售,且當年度的公告
土地現值為300萬元,那麼拍定人就需要支付土地增值稅,以土地漲價總數額的20%稅率來計算土地增值稅,也就是20萬元(300-200=100*20%=20)。

在此要提醒大家,若是參與法院拍賣土地標購時,必須要先了解法院的拍賣價格和土地用途是否符合不課稅或免稅的規定,以及對未來轉售時土地增值稅的影響,以避免事後需要負擔高額的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