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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移轉契約若撤銷時,印花稅是不退還得喔!
有一位陳先生想將他名下的不動產贈與給大兒子,並已經至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後,不過陳先生再到國稅局來試算應繳納的贈與稅時,此時才發現該稅額實在太高了,因此陳先生就反悔決定不辦理不動產贈與的登記,於是就撤銷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申報。
不過問題來了,陳先生已經繳
納的印花稅是否還可以申請退還呢?
依據印花稅法規定
,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就要繳納印花稅,與合約所載事實是否履行並無關,所以若是因合約不再履行而欲想退還已納的印花稅時
,
並非因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故陳先生已繳納之印花稅,不會因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撤銷移轉申報而得辧理退稅。
印花稅如因自身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可以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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