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面積分割後在0.25公頃以下不得分割,專家一招破解「廢地變黃金」


為了避免耕地細碎,造成面積過小不利於耕作,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分割有最小面積0.25公頃、約756坪的限制,即分割後的面積小於0.25公頃時,除了有特殊條件外否則是無法辦理分割的,因為了避免耕地被分割至細碎而不易耕作。

專家表示,因此項面積限制之條例,將會降低買方購地的意願,導致有不少住在都市的退休族想買一塊小點的耕地來當個快樂農夫,卻礙於法令的限制而望塵莫及,如此也讓不少持有零碎農地的人相當困擾。

專家表示有一件案例剛好碰到天時地利的情況,即賣方有一筆耕地要賣,但其面積大小約為600坪左右,此時剛好有兩名買方想要購買,但卻都只願意購買該筆耕地的2分之1,卻又不願意共有該筆耕地,希望能辦理耕地的分割,使得兩個人能各自取得耕地的單獨所有權,但因為該筆耕地面積不及756坪(0.25公頃),導致
分割後亦無法達到法規規定的面積大小,讓買賣雙方十分的苦惱。

當大家在苦惱之際,此時仲介人員卻告訴買方,耕地的所有權人剛剛過世,現在正在辦理繼承登記中,該土地所有權人有兩名兒子未來該筆耕地將由土地所有權人的2個兒子按應繼分來繼承,如此正好可以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則該繼承登記,使得可以順利把該耕地一分為二,由長子和次子各自取得約300坪耕地的單獨所有權,未來也可以各自與這兩位即將退休的買方來議價,如果買賣條件都符合雙方的期待時,相信這筆耕地的買賣將會水到渠成。

在早期農業時代,出賣家產,可能被家族的長輩指指點點,反觀現在的社會,將耕地賣給真正需要的人,地盡其利,應該比荒廢耕地,更有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