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近親之財產是否會被課徵遺產稅?


事情是這樣發生的,有一位女士她的先生於2020年10月間贈與該女士及其女兒,金額分別為500及200萬元,惟於2021年7月間不幸往生,該2筆贈與金額是否要列入遺產稅來申報嗎?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又贈與免稅額對於納稅義務人來說,其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220萬元的
免稅額,此部分能免課徵贈與稅。然而基於租稅公平正義原則下,為了防止規避遺產稅的課徵,乃特別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位繼承人及該等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中來課徵遺產稅。

所以說上述案例中
,該名女士的先生於2020年10月間分別匯款500萬元贈與給其配偶、200萬元贈與給他的女兒,因該贈與給配偶之財產為配偶間相互贈與,所以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而贈與給女兒之金額則未超過220萬元之免稅額,故仍為免稅之贈與行為,故先生於2020年度無須繳納贈與稅。但是先生卻不幸於2021年死亡,其生前贈與配偶的500萬元及女兒的200萬元合計70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屬於先生死亡前2年內所為之贈與行為,故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必需將先生生前的700萬元之現金贈與總額併入其遺產總額來申報。

所以說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視為遺產」之規定,若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行為,縱使贈與時是不計入贈與總額或免稅之贈與時,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來申報,以免遭到國稅局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