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是否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呢?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則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

國稅局說明,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除了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就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在此請求權的計算中,現存的婚後財產,並不包括因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所以夫妻生前互贈之財產,該部分即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


遺產稅申報主要依據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規定,所以,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之請求權,非屬遺產,故非屬課徵遺產稅範圍,這在遺產稅的申報上,亦是很重要可減除遺產總額的權利。

故當夫或妻一方死亡時,計算夫妻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範圍,以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排除因繼承或無償取得者,再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之債務後,據以來計算配偶剩餘財產,並得於申報遺產稅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

舉例說明,當陳先生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罔腰存款200萬元,該200萬元的資金續存於配偶罔腰銀行的帳戶內,這樣屬於夫妻間贈與財產,不須課徵贈與稅(因200萬元未超過贈與免稅額),但是陳先生死亡時原則上應將200萬元存款視為陳先生的遺產(因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並課徵遺產稅,不過陳先生的配偶罔腰主張行使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因該存款200萬元為陳先生無償贈與給配偶罔腰,屬於無償取得,所以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但書規定非屬被繼承人陳先生現存的遺產,故均不列入夫妻雙方之剩餘財產中計算請求權之金額。

綜上所述
,當納稅義務人於適用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而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時,宜注意被繼承人及配偶之財產取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