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免併入遺產中課稅?
有一個案例是這樣的,有一位陳先生其父親於2019年3月份贈與一筆土地給母親,後來母親於2019年11月份患病而逝世,其父親也因病不幸於2020年5月份而過世,如今陳先生要辦理父親的遺產稅申報時,該筆2019年父親贈與給母親的土地,即父親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之土地,是否要併入遺產總額中來申報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列入遺產並課徵遺產稅。
也就是說,陳先生的父親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陳先生的母親)之土地,其母親既然比其父親先死亡,則此時父母親之配偶關係於陳先生的父親死亡前就已經消滅,所以陳先生的母親已經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之身分了,故該贈與之土地,就不用併入其父親之遺產中申報遺產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列入遺產並課徵遺產稅。
但如果是被繼承人(父親)與受贈人(母親)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父親)死亡前已消滅時,該項贈與的財產(土地),就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之規定來核課遺產稅。
也就是說,陳先生的父親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陳先生的母親)之土地,其母親既然比其父親先死亡,則此時父母親之配偶關係於陳先生的父親死亡前就已經消滅,所以陳先生的母親已經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之身分了,故該贈與之土地,就不用併入其父親之遺產中申報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