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同時繼承不動產與房貸債務時,得適用2種租稅優惠!


國稅局指出,若親屬過世同時留下不動產與房貸等,繼承人如果無力負擔其貸款,可適用兩大租稅優惠,首先是以非自願售屋條款,從繼承取得至出售期間五年內皆適用20%的房地合一所得稅率;其次則是貸款餘額超過房地現值之數額,可另從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我國房地合一稅2.0自2021年7月1日上路,課稅範圍包括個人、法人2016年(105年)
1月1日後取得的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等等。

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個人及法人其持有兩年內出售時課徵45%,逾兩年、未滿五年出售時課徵35%,另外法人持有五年以上及個人逾五年、未滿十年皆適用20%的稅率,至於個人持有十年以上則適用15%的稅率。

不過,法理也不外乎人情,我國也設定非自願售屋條款,個人部分持有十年內出售一律適用20%的所得稅率。

個人非自願售屋包括有受家暴或人身安全威脅而搬家賣屋、非自願性離職或調職、無力還債或補稅而遭受強制執行、負擔重大傷病醫藥費、房屋遭鄰居越界建築、共同持有房屋未經同意遭變賣。還有一種是,當個人同時繼承房地與不動產擔保之債務(如房貸)時,繼承人無力償還該筆房貸債務時,可以變賣該繼承的房地後來還清債務。

國稅局也指出,如果繼承的不動產擔保債務過大,超過「房屋評定現值+公告土地現值」,等於是額外負擔,如此可以在房地交易所得中列為額外負擔來減除之。

舉例來說,當陳先生在2016年(105年)2月份以1千萬元購買一筆不動產,其中貸款為七成約700萬元、三成300萬元為自備款,但陳先生共計繳納了100萬元的貸款後卻不幸而逝世。

此時陳先生的女兒如仙在2019年(108年)3月份同時繼承了600萬元的房貸債務與該筆房地不動產,繼承當時其房地現值合計為300萬元,但因如仙無力負擔龐大的房貸債務,所以選擇要出售該房地不動產
,最後以1千萬元出售該筆不動產,則房地合一所得為售價(1千萬元)減除繼承房地現值(300萬元)與必要費用(30萬元)(成交價額的3%且最高不超過30萬元),即為670萬元的所得額。

此時如仙還可以適用減除額外負擔額度300萬元(即房貸600萬元-房地現值300萬元),等於實際所得為370萬元,以非自願性售屋課徵所得稅率為20%來計稅
即為7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