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注意!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未申辦的要盡快申辦喔!每年地價稅開徵 40日前(即 9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
一、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符合下列要件:
- 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 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情事。(若部分出租或營業,按實際使用面積來核定)。
- 土地上之房屋屬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 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211.75坪)為限。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日前(即 9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度開始適用。
三、重要提醒:
三、重要提醒:
請先檢視土地上之房屋是否已有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三者其中之一辦竣戶籍登記,若還未遷入戶籍,請先辦妥戶籍登記,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