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

一、土地法第一八七條規定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徵稅,現行自住房屋應否課徵房屋稅?現行自住房屋其房屋稅如何計課?
  1. 土地法第187條規定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徵稅,係指免徵土地改良物稅,現行台灣地區並未課徵土地改良物稅,而房屋稅條例第一條業於90年6月20日修正明定房屋稅徵收之課徵依據,且現行房屋稅條例對自住房屋並無免予課徵之規定。
  2. 依90年6月20日修正後之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住家用房屋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1.2;但自住房屋稅率不得超過百分之1.2。本縣住家用稅率,已依程序提案,業經本縣議會通過,並於91年1月11日府法制字第09100094070號令公告實施本縣房屋稅 徵收稅率自治條例第2條,修正住家用稅率由百分之1.38降為百分之1.2。

二、房屋經公告徵收,發放補償費後,在未拆除前,其房屋稅應由何人繳納?

房屋經公告徵收,在未拆除前仍由原業主繼續使用者,自發放補償費完竣之日起,不再向原業主課徵 房屋稅,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四條免稅規定者外,應向徵收機關課徵房屋稅。


三、農民自用農舍是否可免徵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或當住家使用房屋總現值在新臺幣拾萬元以下者,可免徵房屋稅,其餘仍應按實際使用情形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四、房屋遇有重大災害,如何申辦減免房屋稅?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徵房屋稅;至於區域性的重大災害,為加強便民服務,得委由里長或里幹事就受災範圍、災害情形及毀損程度造具清冊,統籌代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由稽徵機關實地勘查認定。


五、房屋遭受重大災害,房屋稅如何減免?

房屋遭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減半課徵房屋稅。 鋼筋混凝土造房屋主結構受損者,按工務機關或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鑑定該等房屋之受損程度,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減免房屋稅。


六、房屋稅應納稅額每年變動原因何在?

房屋稅應納稅額每年變動其原因有下列幾項:
  1. 增建房屋未申報,經稅籍清查發現而增加應納稅額。
  2.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經稅籍清查發現或主動申報而使稅額有增或減。
  3. 房屋因設有營業商號,供營業使用而增加應納稅額。
  4. 房屋坐落地段率,因調整而使應納稅額變更。
  5. 房屋標準單價重行評定。
  6. 新、增建房屋課稅月數未滿十二個月。
  7. 房屋依規定按年折舊,致使應納稅額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