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一地有三「價」:市價、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公告地價」為中華民國特有的土地政策,源於國父孫中山對土地「漲價歸公」的理念,由政府公告一個地價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主要用途在政府課徵持有土地的地價稅。公告地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每3年公告1次,必要時會延長。
公告地價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的基礎。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公告地價80%至120%範圍內申報地價,但超過公告地價120%時,超過的部分不計,仍以公告地價之120%為申報地價;申報價格不足公告地價的80%時,以公告地價的80%為申報地價。
「公告土地現值」是土地移轉或設定典權時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對徵收土地補償的依據,公告土地現值於每年1月1日公告。
若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地價公告期間申報,政府會直接以公告地價的80%為申報地價;三種價格的關係大致為市價>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約為市價的5到6成,公告地價則不到市價的3成。由於公告地價通常用於核算地價稅,公告地價偏低,相對減輕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