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辦理產權移轉時,為何一筆免繳印花稅,另一筆卻要繳印花稅?
有關想要辦理2戶不動產移轉登記,但是同樣都是持有法院所核發的證明文件,一件是判決書,另一件為調解筆錄,但為何一筆免繳印花稅,另一筆卻要繳印花稅?
稅捐機關說明,契約之成立乃是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均屬之。
故納稅義務人持有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因該憑證不是經過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的,所以其不屬於契約的性質,故免繳納印花稅。
稅捐機關說明,契約之成立乃是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均屬之。
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讓受(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移轉登記之契據,及為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又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繳納印花稅。
故納稅義務人持有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因該憑證不是經過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的,所以其不屬於契約的性質,故免繳納印花稅。
但是經過法院作成調解筆錄及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果經當事人持憑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時,應依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價值按千分之一稅率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