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衝動過後,下斡旋反悔致訂金被沒收?


買房看到中意物件,通常透過「斡旋」或「要約書」這兩種方式向屋主表示購買意願,再請仲介居中協調,讓買賣雙方價格達成共識。

不過房市火熱,近期頻傳衝動購屋或賣房,專家指出,以「斡旋」來說,買方通常支付5~10萬元斡旋金給仲介向屋主斡旋,若協商成功但卻又反悔,則買方將被沒收斡旋金,反之若是屋主反悔時則要加倍返還給買方;另外若是透過「要約書」的方式向屋主協商價格時,當談妥了價格但卻又反悔時,依據要約書之契約內容,後悔的一方將面臨被他方提告,求償房屋總價的1~3%,因此建議大家考慮清楚後再做出決定。

目前房市大好,容易出現衝動買屋、賣屋的情況。當買方看中一間房時,可以透過「斡旋」、「要約書」2種方式向屋主表達購買意願。其中「斡旋」意指買方先拿出一筆錢,向賣方表達購買誠意,請房仲協商價格,這筆錢稱作「斡旋金」,通常為5~10萬不等,若協商成功,斡旋金即轉變成買賣價金的一部分,如賣方同意以買方出價價格出售,並將斡旋金轉為定金時,即視為買賣契約已成立,但若協商失敗,斡旋金將無息全數退回買方。

買方也可選擇以「要約書」來表達購買意願,這是記載購買房屋意思之文書,同樣交由房仲經紀人與賣方協商,若賣方未在要約書所載日期前同意出售,則要約書失效,若賣方同意並於要約書上簽名,則代表雙方達成合意,再約定簽署不動產買賣契約的時間。

但近期房市火熱,傳出買方下了斡旋之後又反悔的情況。

有一件實際案例為,台南有一位買方原先看上安南區一棟屋齡不到1年的透天厝,買方是透過房仲向屋主下了10萬元的斡旋金,屋主同意以1500萬元出售,簽約之前買方先到房屋車庫試停車,發現車庫太小,因而決定不買了,由於買方反悔有因,透過房仲協商,屋主同意不沒收買方斡旋金,無條件退還,房仲也沒有要求仲介費,可說是比較幸運,遇到了好人。

另外還有一件實例同樣發生在台南
,即台南新市也有屋主收了買方的斡旋金又反悔的案例,因屋主原先答應650萬元要賣掉屋齡2~3年的2房住宅,並收取買方的10萬元的斡旋金,但後來屋主家人不同意該價格,導致屋主很為難,因屋主無法完全作主,按照規定,屋主不只要將斡旋金10萬元退還給買方,還要再倒賠10萬元,但經過仲介協商後,買方同意讓屋主無條件解約,房仲也答應無條件解除專約,不勉強客戶。

專家坦言,這類案例通常是當事人還沒考慮好就做出決定。

專家表示:「無論斡旋契約或是要約書都是用來表達買方購買意願,房屋交易金額龐大,建議在下斡旋或簽要約書之前,先查閱土地建物謄本資料,了解房屋歷史、現況再做決定。」

專家再次提醒,當買方決定簽立斡旋契約或要約書之前,應具備正確、嚴謹的心態出價,不該把斡旋當作遊戲,而隨便出價的想法去買房,這樣不僅容易造成日後的問題,讓賣方感到困擾,甚至斡旋金遭到沒收或依要約書條款來賠償,不僅受到損失,同時也讓自己的買房之路不順遂,建議消費者在出價前先上網查看附近的實價登錄成交行情,想清楚再進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