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房地合一稅」要注意什麼呢?
林先生於2020年10月6日購入台南市的一間房屋,但因升遷調職至台北,所以林先生就於2022年2月間出售該房屋,是否可適用非自願性因素較低稅率20%申報?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的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其房地交易所得可適用較低稅率20%來課稅。財政部已於2021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有7種情形可適用上述較低稅率20%,其中第1種是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之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等因素,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國稅局表示,林先生係於2020年10月6日購入台南市一間房屋,嗣後因公司通知須調職至台北市,乃改變原欲自住之目的,並於2022年2月10日出售該房地,但是,因林先生與其配偶皆未設戶籍於該房地且無居住之事實,不符合財政部上述公告自住房地規定之要件,因此無法適用較低稅率20%,又因其持有該房地之期間在2年以內,是應按稅率45%報繳房地交易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論是有所得或虧損,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的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其房地交易所得可適用較低稅率20%來課稅。財政部已於2021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有7種情形可適用上述較低稅率20%,其中第1種是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之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等因素,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國稅局表示,林先生係於2020年10月6日購入台南市一間房屋,嗣後因公司通知須調職至台北市,乃改變原欲自住之目的,並於2022年2月10日出售該房地,但是,因林先生與其配偶皆未設戶籍於該房地且無居住之事實,不符合財政部上述公告自住房地規定之要件,因此無法適用較低稅率20%,又因其持有該房地之期間在2年以內,是應按稅率45%報繳房地交易所得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不論是有所得或虧損,都必須在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