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鄰拒繳管理費嚴重者,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
集合式住宅每個月固定都有管理費的收入,雖然金額不大,但總是偶爾有住戶不合作擺爛欠繳,影響整個社區大樓的正常運作。
專家表示,一般遇到住戶欠繳管理費的狀況,都是會先以口頭告知,再公布未繳納管理費的住戶姓名及寄發催繳信函,而該案例之所以故意擺爛欠繳,可能是與管委會長期有嫌隙,較常見的是店面所有權人認為他並無使用電梯、進出大樓等,因此他不願意繳納管理費,此為最為常見的情況。
一般管委會遇到此狀況時可以怎麼來處理?
依規定,假若住戶欠繳管理費情形較嚴重時,經過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到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時,例如該欠繳住戶其所有的房屋總價為1000萬元及其積欠費用達10萬元時,經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促請其改善,而該欠繳住戶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時,便能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
目前就有一個案例連在地房仲都稱奇,有一棟大樓最近傳出罕見欠繳10年管理費近46萬元,在地房仲都說「一般大樓欠幾萬元的管理費就很扯了,很少會有如此長時間欠繳管理且又有這麼大的金額」,專家則指出,若是管委會硬起來處理的話,按其正常程序應該要先口頭告知欠繳住戶,若是不理時,再送交法院起訴並強制執行,欠繳住戶的房屋最慘的情況,恐怕可以淪為鑑價拍賣。
專家表示,一般遇到住戶欠繳管理費的狀況,都是會先以口頭告知,再公布未繳納管理費的住戶姓名及寄發催繳信函,而該案例之所以故意擺爛欠繳,可能是與管委會長期有嫌隙,較常見的是店面所有權人認為他並無使用電梯、進出大樓等,因此他不願意繳納管理費,此為最為常見的情況。
一般管委會遇到此狀況時可以怎麼來處理?
當住戶欠繳管理費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時,經催告繳納卻仍拒繳,可由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訴請法院判命該欠繳住戶繳納應繳金額及遲延利息。倘若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管委會將取得執行名義,即可對欠費住戶的財產進行後續的強制執行。
依規定,假若住戶欠繳管理費情形較嚴重時,經過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到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時,例如該欠繳住戶其所有的房屋總價為1000萬元及其積欠費用達10萬元時,經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促請其改善,而該欠繳住戶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時,便能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