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一、何謂自用住宅用地?
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
二、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需具備什麼條件?如何申請?
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應具備條件如下:
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需檢附那些證件?
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需檢附那些證件?
五、申請特別稅率(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及減免稅地,應於何時提出申請?
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當年期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才開始適用。另外,如原已申請核准的土地,若未變更使用則免再重新提出申請,惟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從次年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
六、原適用自用住宅之土地,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是否需要重新提出申請?
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如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土地新所有權人應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七、我自己居住的房子已經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是否不用再申請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房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與房屋基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兩者適用條件及申請期限等均不相同。所以,房屋坐落基地之地價稅,一定要提出申請並經審查核准後,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八、我和鄰居的房屋土地大小差不多,為什麼地價稅相差4倍以上?
因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不同,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從千分之十累進到千分之五十五。至於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二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所以自用住宅用地和一般用地之地價稅稅額相差達4倍以上。
九、房屋第一層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其他皆供自用住宅使用,可否以部分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如果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300平方公尺)部分,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700平方公尺)部分,基地上之建築改良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還是可以部分提出申請。以基地面積依房屋自用住宅使用面積及營業用面積占房屋總面積比例計算,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十、供營業用的土地在停業期間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
原供營業使用,核准暫停營業,在停業期間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者規定,仍應提出申請,經核符合規定者,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惟該址嗣後如有營業情事,應於變更使用30日內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未申報被查獲,除補稅外並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處3倍以下之罰鍰。
十一、公共設施是否完竣,由何機關認定?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如有變動,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變動地區範圍送地政機關,地政機關對前項變動地區內應行改課地價稅之土地,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列冊移送稅捐稽徵機關,故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認定應屬各鄉(鎮、市)公所權責。
十二、土地所有權人戶籍未設於該地,但實際上仍住在該地作住宅用地,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住宅用地。如果戶籍未設於該地,仍然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十三、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工廠登記證被註銷,如被查獲,除了補稅是否還會處罰呢?
原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廠地,工廠登記證被註銷未作工廠使用或工廠登記證被註銷另出租供其他廠商使用,已不符合課徵工業用地稅率規定,應主動向稅捐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依土地稅法規定,除了追補應納稅額差額外,還會被罰3倍以下的罰鍰。
十四、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地價稅可以減免嗎?其減徵標準如何?
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騎樓面積全部可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下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寺廟所有土地,專供寺廟使用,檢附寺廟登記影本、寺廟登記變動表影本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等影本,可向土地所在地方稅務局申請免徵地價稅,但是如果是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的土地或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是沒有免徵地價稅的。
十六、土地賣掉了為何還會收到地價稅稅單?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係用於確定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並據以計算稅額,依據稅法規定,地價稅每年1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所以,如果在8月31日,仍為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十七、原已核准自用住宅的土地,戶籍因故遷出,實際上還是自己住在裡面,是不是一樣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必要的條件。如果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全戶遷出,變成完全沒有戶籍登記,已經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將自戶籍遷出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十八、本人在嘉義縣有3棟房子,每年都收到3張房屋稅稅單,為何地價稅稅單只有收到1張?
地價稅之課徵,係採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所謂總歸戶制,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內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成1戶,換句話說,土地係以縣(市)為歸戶單位,然後再按同一縣(市)內所有土地合併後之地價總額依法核計地價稅,所以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最多只有1張地價稅稅單。而房屋稅係按比例稅率計算且未採總歸戶制,所以每一戶門牌開立1張房屋稅稅單,如有3棟房子分別編釘3戶門牌者,則有3張房屋稅單。
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
二、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需具備什麼條件?如何申請?
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稅應具備條件如下:
-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 無出租、無營業等之住宅用地。
- 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211.75坪)。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地價稅除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外,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亦即 9 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特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需檢附那些證件?
- 應填妥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填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及身分證號碼)並檢附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乙份。
- 若房屋於77年4月29日以前建築完成,而無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者,應填具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需檢附那些證件?
- 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公司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使用計畫書圖、申明書或切結書等)。
- 建廠完成後: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使用執照或其建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土地使用情形平面圖。
五、申請特別稅率(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及減免稅地,應於何時提出申請?
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當年期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期才開始適用。另外,如原已申請核准的土地,若未變更使用則免再重新提出申請,惟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從次年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
六、原適用自用住宅之土地,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是否需要重新提出申請?
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之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如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土地新所有權人應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七、我自己居住的房子已經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是否不用再申請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房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與房屋基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兩者適用條件及申請期限等均不相同。所以,房屋坐落基地之地價稅,一定要提出申請並經審查核准後,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八、我和鄰居的房屋土地大小差不多,為什麼地價稅相差4倍以上?
因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不同,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隨著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高低,適用稅率從千分之十累進到千分之五十五。至於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一律適用千分之二課徵,稅率低且不累進,所以自用住宅用地和一般用地之地價稅稅額相差達4倍以上。
九、房屋第一層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其他皆供自用住宅使用,可否以部分申請自用住宅用地?
如果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300平方公尺)部分,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700平方公尺)部分,基地上之建築改良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還是可以部分提出申請。以基地面積依房屋自用住宅使用面積及營業用面積占房屋總面積比例計算,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十、供營業用的土地在停業期間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
原供營業使用,核准暫停營業,在停業期間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者規定,仍應提出申請,經核符合規定者,即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惟該址嗣後如有營業情事,應於變更使用30日內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未申報被查獲,除補稅外並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處3倍以下之罰鍰。
十一、公共設施是否完竣,由何機關認定?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如有變動,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變動地區範圍送地政機關,地政機關對前項變動地區內應行改課地價稅之土地,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列冊移送稅捐稽徵機關,故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認定應屬各鄉(鎮、市)公所權責。
十二、土地所有權人戶籍未設於該地,但實際上仍住在該地作住宅用地,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住宅用地。如果戶籍未設於該地,仍然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十三、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工廠登記證被註銷,如被查獲,除了補稅是否還會處罰呢?
原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廠地,工廠登記證被註銷未作工廠使用或工廠登記證被註銷另出租供其他廠商使用,已不符合課徵工業用地稅率規定,應主動向稅捐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依土地稅法規定,除了追補應納稅額差額外,還會被罰3倍以下的罰鍰。
十四、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地價稅可以減免嗎?其減徵標準如何?
供公共通行的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騎樓面積全部可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下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的(二層樓房)減徵二分之一。
-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的(三層樓房)減徵三分之一。
-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的(四層樓房)減徵四分之一。
-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五層樓房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
所稱「騎樓走廊地」,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認定應以基地上有建築改良物為前提。因此,未經建築之一般空地,自不能申請騎樓走廊地減免。
十五、土地供寺廟使用,申請免徵地價稅需檢附何種證件?
十五、土地供寺廟使用,申請免徵地價稅需檢附何種證件?
寺廟所有土地,專供寺廟使用,檢附寺廟登記影本、寺廟登記變動表影本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等影本,可向土地所在地方稅務局申請免徵地價稅,但是如果是以私人名義所有權登記的土地或用以收益之祀田或放租之基地是沒有免徵地價稅的。
十六、土地賣掉了為何還會收到地價稅稅單?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係用於確定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並據以計算稅額,依據稅法規定,地價稅每年1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所以,如果在8月31日,仍為土地登記簿謄本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十七、原已核准自用住宅的土地,戶籍因故遷出,實際上還是自己住在裡面,是不是一樣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必要的條件。如果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特別稅率。全戶遷出,變成完全沒有戶籍登記,已經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將自戶籍遷出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十八、本人在嘉義縣有3棟房子,每年都收到3張房屋稅稅單,為何地價稅稅單只有收到1張?
地價稅之課徵,係採總歸戶制及累進稅率計算。所謂總歸戶制,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個縣(市)內所有的土地合併歸成1戶,換句話說,土地係以縣(市)為歸戶單位,然後再按同一縣(市)內所有土地合併後之地價總額依法核計地價稅,所以每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內最多只有1張地價稅稅單。而房屋稅係按比例稅率計算且未採總歸戶制,所以每一戶門牌開立1張房屋稅稅單,如有3棟房子分別編釘3戶門牌者,則有3張房屋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