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土地稅法於2021年6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2021年6月25日生效。

修正後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增訂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同條第5項亦明定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符合條件者,亦可適用免徵規定,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該處特別提醒民眾,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5項規定,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才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故換言之,於5年前所移轉的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已屬核課確定案件,即無法適用新法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稽徵處進一步說明,有關是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之一「需用土地人證明」,業經財政部會銜內政部於2021年8月12日發布「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辦法」,民眾如要移轉是類土地,可依該辦法向需用土地人申請核發證明書,檢具憑辦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提醒民眾,經依修正法條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再移轉時,應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1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案例說明,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在未徵收前移轉,可免土地增值稅,想瞭解免徵之要件且詢問5年前移轉的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可否適用新法?
稅捐處說明,土地稅法部分條文修法案已於110年6月23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其中所增訂之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公共設施土地被徵收前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應符合3要件:

一、供公共設施使用 (即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者) 。

二、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

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

若土地皆符合上述要件,可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檢附不動產移轉契約書、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