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囉!所有權狀只是不動產所有人的表徵,其實登記謄本才是關鍵喔!


所有權狀是不動產所有權的表徵,但是登記簿謄本才是最新的權屬關係,它有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等3大部分。依民法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故當不動產登記完成後,地政事務所就會核發新的所有權狀給所有權人,作為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的表徵,但是,請別太相信這張所有權狀,其實最重要的是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專家分享一個案例,有一位劉老先生長年在大陸經商,他的妻小都留在台灣生活,所以劉老先生必須兩地奔波,不過他
在大陸也結識了很多台灣人。人家說人親土親,所以當對方手頭不方便時,劉老先生總是願意伸出援手來幫忙救援,前前後後已經累積近100多萬元的人民幣。

專家表示,因為對方久久無法清償債務,所以劉老先生想要辦理該債務人在台北市一筆不動產的過戶事宜,而該債務人也希望能將該筆不動產過戶給劉老先生,以抵償該筆債務,不過該債務人如果不回台灣是否能辦理?

專家表示
,需先請該債務人先將權狀資料等交付,以便來查明土地增值稅、抵押權設定、不動產價值等等,於是劉老先生立即提供權狀等影本,結果申請調閱土地及建物謄本後才發現,該債務人的土地及建物權狀是106年所核發的,但是謄本顯示該不動產已於109年被拍賣掉了,現在該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登記在另外一家公司名下,所以那張所有權狀只是過往雲煙,早已經被法院公告作廢。

綜上所知
,其實所有權狀是不動產所有權的表徵,但是登記簿謄本才是最新的權屬關係,它有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等3大部分。依據民法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另外,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所以,不動產的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不是以所有權狀為準。

專價分享的案例中
,該債務人他的不動產所有權遭到法院拍賣,拍賣後法院會宣告該所有權狀作廢,所以劉老先生所持有的是一張沒有用的廢紙而已,故更可能是該債務人的詐騙工具,所以以後若是看到所有權狀正本時,請記得一併調閱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並查閱之,千萬別讓有心人士有機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