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這個判決」,原繳納契稅可申請退還


依法申報並完納契稅後,已向地政機關辦竣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買賣標的糾紛經法院判決確定,地政機關以「判決回復所有權」登記回原所有權人名義,其原買賣移轉時所報繳之契稅是否可退還?

稅務局表示,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原繳納契稅,應予照准;但是繳清契稅並完成房屋移轉登記者,應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之契稅,不過如果是該次所有權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地政機關依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應准予退還原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是已申報完納契稅並辦竣移轉登記,經法院判定所有權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地政機關以「判決回復所有權」登記回原所有權人名義,其原繳納契稅可申請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