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作為道路使用,還需要繳納地價稅嗎?


原則上,只要是符合『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條件,都可以申請免繳地價稅,但是需要在當年度地價稅開徵日之40日(即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資料向土地所管轄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於當年度免徵地價稅。 

但是若是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作為道路使用,就沒有免稅的適用。主要原因是『法定空地』係申請建築時必須留設之空間,且其建築利益屬於建物所有權人,所以無法適用免徵地價稅。

依據財政部109年1月2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804669140號〉放寬道路減免適用範圍的解釋令
針對建築基地的「法定空地作道路使用」時,若經過都市計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即可不計入建築基地的範圍,簡單來說就是可以申請免徵地價稅。

因此,若有符合以上之「道路用地」,地主們均得向土地所管轄之稅捐機關申請免徵地價稅,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