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

一、那些憑證應課徵印花稅?
  1. 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
  2. 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比如買賣車輛、原料...等。
  3. 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
  4.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土地 或房屋所立憑以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二、印花稅的稅率(或稅額)及納稅義務人為何?
  1. 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1,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2. 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3.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4.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國幣4元(新台幣12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三、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何時貼花?

應納印花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

四、印花稅的納稅方法?

實貼印花稅票︰
可到合作金庫、郵局、農會、信用合作社或銀行等有代售印花稅票處購買印花稅票貼於應稅憑證上,並依規定銷花,始算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
使用繳款書:
  1. 個案申請︰應稅憑證金額巨大,不方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至稅捐機關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通知及收據聯﹂粘貼於憑證上。
  2. 彙總繳納︰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甚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可向稅捐機關申請按 期彙總繳納。經核准按期彙總繳納者,應以每兩個月為一期,分別於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所在地稅捐機申報。
五、未貼或短漏貼印花稅票及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格印花稅票,如何處罰?
  1. 應貼印花稅之憑證,不貼或貼用不足額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 處五至 十五倍罰鍰。
  2. 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 處五至十倍罰鍰。 
六、將註銷後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要如何處罰?

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如揭下重用,除按應納稅額補足印花稅票外,應按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