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要離婚了,太太不爽將「財產」分給先生?女方出招:男方一毛錢都拿不到


現代人離婚率高,怎麼樣分產才能「維護自身利益」?

專家提到,有案例是老婆超不甘心要把共同居住的房子,得與老公分產,而這道「老公房子一毛錢分不到」的防火牆,結婚時早早就可以築起,秘辛就在「贈與」上。

這也能讓天下的男人借鏡,別隨便「贈與房子」給老婆。

專家指出,若夫妻婚後一起買房,為民法345條登記原因為「買賣」,屬於夫妻婚後「共同財產」,但透過民法406條其登記原因為「贈與」時,離婚時就會變成「特有財產」,只要是太太的「特有財產」,其離婚時就可以不需要與對方來分財產。

舉例來說,結婚時買的房子以「買賣」登記在老公的名下,之後老公因太愛老婆了
,故將自己名下的房子「贈與」給老婆,那麼這一間房子就會變成老婆的「特有財產」。

這樣的差異性會在哪裡呢?若為婚後的「共同財產」時,雙方離婚時必須將該財產分給對方,但是「特有財產」則不需要。 

所以,先生若把房子「贈與」給太太後,一旦離婚後,先生是拿不到該房子的一分一毫的財產。

不過,若「贈與」房子給太太時,因雙方婚後關係處的相當不好,太太心想不想要把房子的財產分給先生,即使太太過世也不想給先生繼承財產時,因太太為了未來財產的規劃有事先預立遺囑,自己的名下財產都不給先生,之後太太卻在一場意外中不幸往生了,雖然太太有預立遺囑不讓先生得到財產,不過此時配偶(先生)還是可以主張其有「特留分」;若太太更聰明一點,老娘就是不想把財產留給先生,那麼在世時,就可依據每年每人220萬元免稅額分批贈與給小孩,採取分年慢慢贈與,其實也不失一個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