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業是否得與非所有權人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 項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上述所稱之「委託人」不限於待售不動產之所有權人。

參照內政部101 年10月2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16039771號函之見解:「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條第1 項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上開規定所稱之『委託人』,本條例尚無明定為委託銷售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亦即委託人尚非不得為所有權人以外之人。

而且委託銷售契約屬負擔行為,不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必要。

嗣後委託銷售契約之履行如有爭議,係屬私權爭執,尚不生是否違反上開條例規定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