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案件申辦流程
贈與案件申辦流程(含應備文件)
- 申報土地增值稅
- 申報契稅
- 申報贈與稅
- 申請印鑑證明
- 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 土地增值稅申報書
- 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 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請完納印花稅 )
- 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印章
-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土地移轉,如有欠繳地價稅及工程受益費,應於完納後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查欠
- 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
- 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規定,受益範圍內之土地移轉,除因繼承者,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 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 契稅申報書
-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 建物所有權贈與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請完納印花稅)
- 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印章
-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房屋移轉如有欠繳房屋稅,應於完納後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查欠
- 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 取得房屋如符合自住房屋要件,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贈與稅申報書
- 贈與人及受贈人之戶籍資料影本(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
- 贈與契約書影本
- 土地增值稅稅單及契稅稅單影本
- 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出具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 贈與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
- 贈與人應自贈與之次日起30日內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規定,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
- 贈與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 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請由本人親自申請;不是初次申請者,可委託代辦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人身分證正本、印鑑章及委託書
- 請洽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 有下列情事者,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 (1)贈與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核符身分。
- (2)契約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或依法經由地政士簽證。
- (3)贈與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者。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需完納印花稅)
- 土地增值稅繳納、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文件及契稅繳納、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文件與贈與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贈與人與受贈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資料擇一檢附)
- 贈與人之印鑑證明
-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