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說明:
有一位張先生欲將自己名下的房地出賣給自己的兒子,並且雙方有簽訂買賣契約並支付全額價款,不知這樣是否還要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視同贈與論,依其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均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來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補充說明,當二親等以內的親屬間財產之買賣,如能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經稽徵機關查明約定之價款尚無顯著不相當情事並認定買賣屬實者,始可不以贈與論,核發該財產的同意移轉證明書,俾利買賣雙方向地政機關辦理後續產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