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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款
不管是委託仲介公司或自行買賣房屋,房屋在交屋前,有簽約、用印、完稅三個階段。
簽約後,賣方需準備戶口名簿影本、印鑑證明書、印鑑章、土地及最近一期的地價稅單及房屋稅單等文件,由承辦代書於增值稅申報書、契稅申報書、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公契)、登記申請書上蓋好印鑑章,此時買方就要付第二期價款,稱之「用印款」。
買賣雙方可於簽約時約定支付「用印款」比例,通常為總價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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