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得標後又棄標 麻煩比你想得多更多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價格緩步走跌,想要買到較低價的房子機會也越來越大,不過再怎麼便宜,也不比法拍屋市場便宜,於是不少人重新注意到這個便宜買屋的市場。然而法拍屋和購買一般房屋在付款方面最大的不同在於,得標之後要先繳清得標房子的所有尾款,房子才能辦理過戶、申請房貸,很多得標的人因此沒有算好資金調度,最後錢繳不出來而變成「棄標」。
當標下法拍屋之後,千萬不要隨意棄標。
另一種棄標的情況就更普遍了,那就是民眾得標之後發現「買貴了」、或是這棟法拍屋不點交(意謂得標人要自行處理屋內人佔用關係),心生後悔而不想買了,於是決定自行「棄標」,省得後續有更多的麻煩事。
不論是哪一種棄標理由,民眾如果以為法拍屋棄標之後,還能「原封不動」拿回投標前繳出的保證金(投標前要先向法院繳交法拍屋公告底價的2~3成),那就大錯特錯了!
因法院拍賣法拍屋的相關過程,都受到法律條文的保障。
所以扣留保證金是於法有據 ,根據民法第397條的規定: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為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原買受人應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
換句話說,法拍屋得標的人如果沒有在7個工作天的期限內,向法院繳清後續的得標尾款,那麼法院就有權利先扣住這個棄標的人先前繳出去的投標保證金,等到這間法拍屋重新開標、並且順利標出去之後,以此保證金扣除兩者得標金減少的價差、重新拍賣的費用,剩下的錢才能退還給棄標的人。
舉例說明,當一棟公告底價1,500萬元的法拍屋,在第一拍時某甲有喜歡該物件,於是某甲繳交了底價的2成共300萬元的保證金去投標,出價1,600萬元最後得標了,隨後卻覺得買貴了所以決定棄標,法院就暫時扣留這300萬元的保證金,並進行第二拍程序,第二拍法拍屋的底價打了8折,而成為1,200萬元。
某乙喜歡該物件且低於市價的情況下,某乙想要去投標,於是繳交了底價1,200萬元的2成保證金共240萬元,出價1,400萬元最後得標了,比前一次某甲的拍定價格1,600萬元少了200萬元,拍賣費用為5萬元。那麼某甲能夠拿回來的保證金就只剩下95萬元而已(300萬元-200萬元-5萬元=95萬元)。由此可知,一個法拍屋的棄標決定,很可能就要承受上百萬元的資金損失,因此決定要投標法拍屋之前,務必要對這個法拍屋物件的公告內容、點交及瑕疵狀況、行情高低等資訊深入暸解,再決定最終的投標金額。
總而言之,投標法拍屋之前務必暸解附近的房市行情,就能降低「買貴棄標」的機率。
當標下法拍屋之後,千萬不要隨意棄標。
另一種棄標的情況就更普遍了,那就是民眾得標之後發現「買貴了」、或是這棟法拍屋不點交(意謂得標人要自行處理屋內人佔用關係),心生後悔而不想買了,於是決定自行「棄標」,省得後續有更多的麻煩事。
不論是哪一種棄標理由,民眾如果以為法拍屋棄標之後,還能「原封不動」拿回投標前繳出的保證金(投標前要先向法院繳交法拍屋公告底價的2~3成),那就大錯特錯了!
因法院拍賣法拍屋的相關過程,都受到法律條文的保障。
所以扣留保證金是於法有據 ,根據民法第397條的規定: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為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原買受人應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
換句話說,法拍屋得標的人如果沒有在7個工作天的期限內,向法院繳清後續的得標尾款,那麼法院就有權利先扣住這個棄標的人先前繳出去的投標保證金,等到這間法拍屋重新開標、並且順利標出去之後,以此保證金扣除兩者得標金減少的價差、重新拍賣的費用,剩下的錢才能退還給棄標的人。
舉例說明,當一棟公告底價1,500萬元的法拍屋,在第一拍時某甲有喜歡該物件,於是某甲繳交了底價的2成共300萬元的保證金去投標,出價1,600萬元最後得標了,隨後卻覺得買貴了所以決定棄標,法院就暫時扣留這300萬元的保證金,並進行第二拍程序,第二拍法拍屋的底價打了8折,而成為1,200萬元。
某乙喜歡該物件且低於市價的情況下,某乙想要去投標,於是繳交了底價1,200萬元的2成保證金共240萬元,出價1,400萬元最後得標了,比前一次某甲的拍定價格1,600萬元少了200萬元,拍賣費用為5萬元。那麼某甲能夠拿回來的保證金就只剩下95萬元而已(300萬元-200萬元-5萬元=95萬元)。由此可知,一個法拍屋的棄標決定,很可能就要承受上百萬元的資金損失,因此決定要投標法拍屋之前,務必要對這個法拍屋物件的公告內容、點交及瑕疵狀況、行情高低等資訊深入暸解,再決定最終的投標金額。
總而言之,投標法拍屋之前務必暸解附近的房市行情,就能降低「買貴棄標」的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