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中的遺產,新繼承人留意課稅
若親屬剛繼承遺產後隨即過世,等於遺產中還有剛繼承到的遺產,新任繼承人要留意課稅規定。國稅局指出,親屬過世前五年所繼承遺產,若前一次遺產超過課稅門檻且已繳納遺產稅,則本次免計入遺產總額;但前一次低於課稅門檻(免稅額1200萬元),則本次仍需計徵遺產稅。
依遺贈稅法第16條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所繼承遺產若已繳遺產稅,可免計入遺產總額。國稅局表示,過去台灣人平均壽命較低,1960年代男性、女性平均壽命分別僅62、67歲,同一筆財產常常會在短時期內連續繼承,導致繼承人負擔沉重。此外,過去我國遺產稅率最高為50%,若短期連續出現兩次繼承情況,等於1元遺產課稅後僅剩1/4。因此我國在設置遺贈稅法時建置避風港條款,只要是前一位繼承人在過世前五年內已繳完遺產稅的財產,則該部分免再課遺產稅。
不過,為防堵避稅管道,財政部也在1986年函釋補充註記:如果是死亡前五年繼承的「免遺產稅財產」,則必須計入遺產總額,若是當時未併入遺產總額者,則不能適用遺贈稅法第16條之優惠條款。
在現行稽徵實務上,我國目前除遺產免稅額1,200萬元外,還有各項遺產扣除額如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配偶扣除額493萬元、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等,因此多數遺產稅案件為免稅情況,極容易落入函釋規定的合併課徵遺產稅情況,此部分繼承人應特別留意其規定。
如果以祖母A、母親B、孫子C為例,若A在2015年過世,留下鉅額遺產,B在2015年完成繳納遺產稅,但B也在2019年過世,因已完成繳納遺產稅,C在繼承遺產時可適用遺贈稅法第16條規定來排除A所遺留下來的遺產部分,僅就B的遺產來課徵遺產稅。
但如果A遺產金額低於遺產稅課稅門檻(免稅額1200萬元),而B在2015年繼承時免課遺產稅,惟B又於2019年過世時,依1986年函釋規定,C必須就A、B兩人遺產總額合併課徵遺產稅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