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分割是否有贈與稅要繳納呢?


國稅局表示,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後,若各共有人取得之土地價值,按分割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與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相等,而彼此之間又沒有補償之約定時,應就其差額課徵贈與稅。

依現行規定,分割後土地增值稅的繳納義務人,原則如下: 
  1. 取得土地價值與分割前應有部分(持分)價值相同:免徵土地增值稅。 
  2. 取得土地價值與分割前應有部分(持分)價值減少: 
  • 屬於有補償的情況:向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的土地所有權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 屬於沒有補償的情況:向取得土地價值增多的土地所有權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當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時,若有前揭應課徵贈與稅之情事,應由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多的共有人,為受贈人,由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又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減少的共有人,為贈與人,依法申報贈與稅,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前述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增多的共有人,其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

舉例說明,2021年間陳家三兄弟協議分割共有的土地,依分割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大哥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原持有部分價值增加新台幣(下同)700萬元,二哥及三弟取得之土地價值較分割前原持有部分價值各減少350萬元,而且三兄弟就土地價值增減部分又沒有約定另行補償的方案,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應認屬二哥及三弟各贈與350萬元予大哥,所以二哥及三弟二人為贈與人
應該分別來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大家,當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時,如分割後土地價值較原持有土地價值有增減時,且沒有約定補償時,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遭到補稅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