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否炒房,只要賣房子賺了錢,就要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所得稅。報稅方式分成兩種,一是出示當年房屋取得成本單據,證明買房成本,按照實際售屋所得申報;但如果無法出示成本證明,可依照財政部每年頒布一次的「財產交易(售屋)所得額標準」計算售屋所得。在每年5月報稅前,財政部會依據房地產市場交易變化,訂定各縣市適用的所得額比率(例如新北市100年度依不同行政區分為9%、14%、26%、28%四級標準),再乘以「房屋評定現值」,即可算出售屋所得。以台北市100年度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為房屋評定現值的42%為例,出售一棟評定現值100萬元的房屋,課稅認定是賺(所得)42萬元,而不論實際售屋獲利多寡。
但如果賣房子虧了錢,又無法拿出實際成本證明,不僅損失不會被承認,仍然要根據官方標準繳所得稅。
要注意的是,由於「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是以房屋的評定現值為計算基礎,並非房屋市價。現行房屋評定現值通常遠低於市價,市價2000萬元的房子,房屋評定現值可能頂多只有100萬元。豪宅的差距更大,大師房屋指出,台北市豪宅「元大一品苑」市價約2億元,101年3月的房屋評定現值也不過1080萬元。由於用官方「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報稅通常比較划算,房價飆漲時,許多屋主直接用官方標準報稅,但如果日後被國稅局查到實際獲利,仍會被要求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