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房子被法院拍賣了,為何還有稅額可以退還債務人?

當債務人房子被法院拍賣後,接到國稅局通知單時,有些人以為是要繳稅的,因此心想房子被法院拍賣了 ,都還不夠償還銀行的債務,所以就不理它,直到債權銀行後來發現通知債務人時,才知道有幾十萬元的稅金被國稅局收為國有了。天啊!原來土地增值稅竟然可以協商的。

執行法院將房子拍賣後,當買到法拍屋的得標人 須於7日內繳清剩餘尾款,執行法院應該如何分配這筆款項呢?

其優先順序為何呢?

➤執行法院將款項分配優先順序如下:

執行費用,係指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從查封、測量、鑑價、拍賣登報等等,統稱為執行費用。此費用是最優先被分配的。

扣除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稅捐費用是第二順序被分配。

抵押債權人(大部份都是銀行)分配,當有多順位債權人時,依抵押順位優先者優先受清償。
普通債權人(幾乎是民間債權人),當有多位債權人時,依債權比例分配。

如果還有剰餘金額時,則分配給原屋主或原所有權人。而法拍屋的退稅是指上面第二項中的土地增值稅,目前土地增值稅共有兩種稅率,一為自用住宅稅率,原則上一生只能享用一次,稅率10%,另一種為一般稅率,稅率從20至40%的範圍課徵 。

當執行法院在製作分配表時,根本無法得知債務人會使用何種稅率(一般或自用住宅稅率),所以均統一以較高的一般稅率核課,如果債務人符合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標準,且願意以自用住宅稅率來辦理時,在得標後30日內,要趕快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以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那麼稅捐稽徵單位會將一般稅率與自用住宅稅率所產生的稅金差額退回執行法院,一般稱為法拍屋退稅額,執行法院再依分配表順序繼續撥發,所以此筆法拍屋退稅額,原則上抵押債權的銀行會最先受到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完畢後尚有剰餘時,才會還給債務人,原則上債務人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稅率,依現在法院的生態,此筆退稅額幾乎都會跑到銀行的口袋裡,怎麼會有債務人願意趕在30日內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呢?

自從民國70年以來法拍屋市場,就有少數的地政士(俗稱代書),專門接洽退稅額很高的法拍屋的屋主,取得屋主同意委託書後,就會向抵押債權銀行進行談判,地政士會向債權銀行說,債務人都犧牲掉他(她)一生一次可以使用的自用住宅稅率機會,藉此換取債權銀行的同意,將回饋部份的退稅額給債務人,以達到三贏的局面,當然三贏係指債務人、債權銀行及地政士,除非債權銀行是公營銀行,如台灣銀行或土地銀行等,比較僵硬無彈性之外,其餘民營銀行均應該可以配合,只是每一家銀行的回饋金不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