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與代位繼承人之遺產總額扣除額有什麼差異呢?


什麼叫做「拋棄繼承」?在法律上講的「拋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通常是被繼承人有很多債務的情況下,才會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而繼承人應該在什麼時候辦理拋棄繼承呢?因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繼承人在知道得以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如果超過上述法定時間卻沒有辦理時,就無法拋棄繼承了,而必須要承擔被繼承人所遺留下來的一切債務及遺產。

有一個案例是這樣的母親已於多年前往生,而父親因一場意外而過世,如今只剩下姊弟兩人,而她與弟弟2人是繼承人,而姊弟倆想說若是選擇以拋棄繼承權的方式,則會由孫輩3位未成年的孫子來繼承,這樣的方式可否增加遺產扣除額?

經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中有未成年人時,還可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不過如繼承人以拋棄繼承權的方式
,則該拋棄繼承人的部分就沒有扣除額可以扣除。又當親等近者皆拋棄繼承由次親等直系卑親屬繼承時,其扣除額會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因此,上述案例的姊姊與弟弟2人是於繼承開始後同時辦理拋棄繼承,而此時就由孫子女輩來繼承時,其扣除額只能以原來該姊弟倆繼承時可扣除額100萬元為扣除額。

若是上述例子情況再改變一下呢?

如果僅是弟弟辦理拋棄繼承時,此時弟弟的扣除額就不能扣除了,就只能扣除繼承人姊姊1人之扣除額50萬元(2021年度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每人50萬元)。

國稅局再進一步說明,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如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因代位繼承人仍為民法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代位繼承」的孫子女,仍可適用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扣除規定。

所謂「代位繼承」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係指同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繼承人仍不失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得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扣除額,該扣除額於
2021年度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每人50萬元

舉例說明,當陳先生在108年3月1日死亡,繼承人為其子小陳,但小陳前於106年2月2日已死亡,遺有3名已成年子女,依據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規定,由小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3人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即是陳先生之繼承人為小陳所遺留的三名子女,則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1,500,000元(3人*每人500,000元)。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如有拋棄繼承改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此與而代位繼承無論人數多寡,均得自遺產總額扣除計算遺產淨額,法令規定上有所不同,請繼承人申報時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