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農地拍定時不符農用縱使嗣後補強仍應課徵土增稅

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拍定時未作農業使用,縱於拍定後改善符合農業使用規定,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應以移轉時,該農業用地確作農業使用為要件。是法拍農地倘於拍定時有違章建物,該違章建物雖於拍定後補辦建照手續並經核發使用執照,不宜追溯認定該建物自始為合法。該筆農地於拍定當時既不符合作農業使用要件,其於拍定移轉時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依土地稅法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給自然人時,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對於被法院拍賣的農業用地,稽徵機關在接到法院通報核課土地增值稅後,會發文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如要申請不課徵,須在收到通知的隔天起30日內,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土地稅法規定超過上開期限就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