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要安心入住前,必須先搞懂約定專用部分!


小陳最近想要買房子,看了很多物件之後,對於一間位在一樓的房子情有獨鍾,因為房仲業者告訴他,這間一樓房子的旁邊有法定空地,可以單獨給小陳使用,將來要烤肉、種花通通可以。可是小陳最近聽到很多別的社區住戶,彼此為了頂樓、空地使用權的爭議而鬧上法院的新聞,小陳深怕買了這間房子之後,也會深陷社區居民提告的訴訟之中。

究竟小陳是不是合法使用這塊空地?該不該擔心未來是否會面臨的訴訟問題?買了這種有額外空地使用權利的房子,又有什麼該注意的地方?

首先,在買房子的時候,大多會注意到「室內坪數」、「大公、小公(即公共設施)坪數」,如果換算成「空間使用權利」以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的名詞用語,室內坪數就是指「專有部分」,是屋主自己擁有的產權而且獨立使用的空間,公共設施的坪數則是指「共有部分」,是社區全體所有權人共同擁有的產權、共同使用的空間,例如社區中庭花園、大廳通道、法定空地等。

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中具有獨立使用性質的全部或一部分空間,而且可以單獨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之標的者,舉例說明如客廳、陽台、房間


共用部分,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舉例說明如中庭花園、社區大廳、停車場車道

約定專用,
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舉例說明如屋頂、露台、法定空地

然而,一個社區建案蓋好之後,周邊難免有一些畸零的空地出現,這些空地的產權是由全體所有權人所持分,但是一般的做法是就近歸給旁邊一樓的住戶來使用,於是就會形成小陳看上的這間-有法定空地可使用的一樓房子,這種情況就稱之為「約定專用」。

所以小陳可以放心地合法使用這個空地,因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第3條第5款就有載明:約定專用部分即公寓大廈集合住宅的「共有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包括某一層樓住戶合法獨享的露台、頂樓的住戶使用屋頂空間等,也都是依據同樣的條文規定。

不過,為什麼這些頂樓、露台及空地在使用上仍然常遭到其他住戶的抗議或阻擾,因為同一個條文也規定:這些約定專用、約定共用部分的範圍及使用主體(例如用途等),必須經過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通過,還要載明在此社區的管理規約裡,才算是有法律的效力。

所以小陳如果想要買了房子之後,安心地使用這塊空地,就要先確認這個社區的管理規約裡,有沒有提到「共用部分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約定專用」的相關條文?如果沒有載明,要記得在購屋之後,在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提案建請決議,而且也要記得不可以違法使用(例如搭蓋違建、出租牟取私利等),以免日後衍生無謂的法律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