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夫妻各自買房都享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婚後夫妻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嗎?


從單身進入到婚姻階段,除了心境上要有所調適,就連相關稅率都有可能不同!有一個案例是這樣的,有一對夫妻在婚前各自擁有一間房子,且地價稅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不過婚後是否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對此,稅捐稽徵處分析如下:

稅捐稽徵處指出,目前狀況是一位陳先生與太太結婚前,各自擁有一間房子,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結婚後也是陳先生夫妻兩人分別在此兩間房屋內設立戶籍,如此是否仍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對於上述疑問,
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也就是說,雖然婚後仍由夫妻兩人,分別在這兩間房屋內各設立戶籍,但卻已經不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的以一處為限之規定,所以無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那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讓兩間房子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優惠稅率?

稅捐稽徵處指出,如上述案例之夫妻在婚後想要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時,則可以將夫妻的任一方,未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直系血親尊親屬,例如父母親、祖父母等設籍在任一間房子內,那麼這兩間房子皆可以享有地價稅以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來課徵。 

稅捐稽徵處更進一步解釋,若没有符合的直系血親尊親屬設籍時,其夫妻兩人也可共同來擇定地價較高的一處來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另外一處地價較低則改按照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此也可以節省較多的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