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協議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專家指出,因民法有關應繼分之規定,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時,民法也並未有所限制;因此,當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毋須與其應繼分相互來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之問題。
何謂協議分割?「協議分割」是指土地共有人對土地分割方案達成共識,法律上並不強制要求要有書面資料,僅共有人達成協議內容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分割之不動產,共有人間如協議不分割,則不分割期限,不得超過 5 年,如超過 5 年者,縮短為 5 年。
如是約定共有物的管理,則不得超過 30 年,如超過 30 年者,縮短為 30 年。而且,應注意法令規定的禁止分割,例如法定空地、或是遺囑禁止分割。
另外依土地之使用類別,亦要判斷是否為不能分割的土地,例如:共有道路、界牆等,屬於不能分割。
舉例說明,當父親死亡時僅遺有1筆土地(持分範圍全部),其繼承人有配偶、子女有大兒子、二兒子及小女兒共計3人,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遺產應繼分應由配偶與三名子女平均繼承各為4分之1,但經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土地由配偶、小女兒各取得持分20分之1、大兒子及二兒子取得持分分別為20分之10及20分之8,雖然繼承人中大兒子取得較其應繼分1/4部分還要多的遺產,惟仍屬於繼承人間的協議,不因協議分割結果而發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的問題。
舉例說明,當父親死亡時僅遺有1筆土地(持分範圍全部),其繼承人有配偶、子女有大兒子、二兒子及小女兒共計3人,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遺產應繼分應由配偶與三名子女平均繼承各為4分之1,但經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土地由配偶、小女兒各取得持分20分之1、大兒子及二兒子取得持分分別為20分之10及20分之8,雖然繼承人中大兒子取得較其應繼分1/4部分還要多的遺產,惟仍屬於繼承人間的協議,不因協議分割結果而發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