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節稅規劃
遺產稅試算 GO
遺產稅節稅的方法
- 以繼承方式移轉房地產
- 以隔代繼承來節稅
稅法規定,具有繼承順位的未成年人,按年齡距屆滿成年(二十歲)的年數,每年可以加扣50萬元;所以若被繼承人的成年子女比孫子女少,則可
讓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未成年孫子女繼承,就可增加
扣除額,降低遺產稅。此外,隔代繼承還可免掉一次贈與稅。
- 運用債務來的節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債務,包括房地產銀行抵押貸款、私人借貸及尚未繳納的綜合所得稅、地價稅、房屋稅等等,均可自遺產中扣除,所以遺產
稅也可以降低。故當被繼承人名下有很多房地產時,為避免子孫繼承房地產
時,無力
繳太多遺產稅,可先行辦理銀行抵押貸款,並在生前將現金逐年贈與子女,使子女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有財力繳清貸款及遺產稅,同時還省些遺產稅。
- 以遺產分割協議代替拋棄繼承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申報遺產稅時配偶有扣除額四百萬元,每一繼承人有四十萬元的扣除額,如繼承人拋棄繼承者,將無法享受其扣除額。
又因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繼承多寡,都不發生繼承人間
相互為贈與的問題,所以繼承人應以遺產分割協議 代替拋棄繼承。
- 被繼承人變更國籍或僑居國外
被繼承人如果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如華僑或外國人,只須就 其在中華
民國境內的財產課徵遺產稅,而不及於國外部分的財產。所以,被繼承人可以採取歸化並變更為其他國家國籍或
僑居國 外,如此即可節省遺產稅的負擔。
- 利用藝術品節稅
一般而言,保險除了給予個人或家庭的生活保障外,在稅法上也有一些優惠喔。例如每年支付的保 險費, 每人每年可以在綜合所得稅申報中列舉扣除最高二萬四千元外,而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 公教保險 的保險金給付,都不需要繳稅。
另外,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公教人員或勞工 的保險金額,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所以,被繼承人若能善用保險,不僅生前可節省綜合所得稅,死後仍能節省繼承人遺產稅的負擔。
- 扣抵稅額及利息
被繼承人死亡前三年所贈與的財產,依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已繳的贈與稅,可連同當地銀行業通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從應納
遺產稅額內扣抵。
- 申報遺產稅應備文件
- (1)遺產稅申報書一份
- (2)繼承系統表一份
- (3)被繼承人死亡時全戶戶籍謄本一份
- (4)繼承人現時戶籍謄本一份
- (5)遺產分割協議書
- (6)扣除額有關之證明書
- (7)若委託他人代申報應附委託書
- (8)若委託他人代理申報應附委託書
A. 被繼承人的免稅額:(遺 贈稅法第十八條)
被繼承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稅額七百萬元;如係軍、警、公、
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得加倍扣除。
B.遺產稅的各項扣除額:(遺贈稅法第十七條)
一、遺產稅
- (一) 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
- (二) 課稅級距金額:
- 1、遺產淨額5,000 萬元以下者,課徵10%。
- 2、超過5,000 萬元至1 億元者,課徵500 萬元,加超過5,000 萬元部分之15%。
- 3、超過1 億元者,課徵1,250 萬元,加超過1 億元部分之20%。
- (三)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 萬元以下部分。
-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 萬元以下部分。
- (四) 扣除額:
- 1、配偶扣除額:493 萬元。
-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 萬元。其有未滿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 萬元。
-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 萬元。
-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 萬元。
-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 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 萬元。
- 6、喪葬費扣除額:123 萬元。
- 免課遺產稅的財產有哪些?
- 下列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遺贈稅法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
-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 產。
-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之財產。
-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 被繼承人自已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89萬元以下部分。
-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50萬元以下部分。
- 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 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 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 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 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