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時,贈與發生日如何來判斷呢?
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不動產,應以訂立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期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認定贈與所屬年度,依法計算該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022年度免稅額調高為244萬元),並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說明,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亦即不論贈與動產或不動產,只要當事人間贈與意思合致,贈與人即應依法報繳贈與稅,而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之認定,係以贈與契約書所載之立約日期為準,另提醒大家,個人贈與不動產,應繳清贈與稅或取得免稅證明書,才能辦理贈與移轉登記;又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含動產、不動產)在免稅額以下者,雖可免辦申報,但因不動產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有贈與稅免稅或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證明書,才能辦理登記作業,故仍應辦理申報。
國稅局舉例說明,有一位陳先生先後贈與A地予其子小三、B地予其女小四,贈與契約書立約日分別為2021年12月10日及同年月20日,陳先生先於同年12月21日向國稅局辦理贈與A地予小三之贈與稅申報,因A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10萬低於2021年度免稅額220萬元,故陳先生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後,於同年12月30日向地政機關辦竣A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國稅局說明,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亦即不論贈與動產或不動產,只要當事人間贈與意思合致,贈與人即應依法報繳贈與稅,而不動產贈與行為發生日之認定,係以贈與契約書所載之立約日期為準,另提醒大家,個人贈與不動產,應繳清贈與稅或取得免稅證明書,才能辦理贈與移轉登記;又同一年內贈與財產總額(含動產、不動產)在免稅額以下者,雖可免辦申報,但因不動產辦理產權移轉登記,需要有贈與稅免稅或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證明書,才能辦理登記作業,故仍應辦理申報。
國稅局舉例說明,有一位陳先生先後贈與A地予其子小三、B地予其女小四,贈與契約書立約日分別為2021年12月10日及同年月20日,陳先生先於同年12月21日向國稅局辦理贈與A地予小三之贈與稅申報,因A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10萬低於2021年度免稅額220萬元,故陳先生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後,於同年12月30日向地政機關辦竣A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嗣後陳先生次年(即2022年)1月10日再向國稅局辦理贈與B地予小四之贈與稅申報,並以B地之公告土地現值240萬元低於2022年度免稅額244萬元,申報贈與淨額及應納贈與稅額均為0元。
該案件經國稅局受理後,因贈與B地之贈與契約書立約日期為2021年12月20日,其贈與所屬年度應為2021年度,而非2022年度,亦即上開2次贈與均屬2021年度之贈與,贈與金額應合併計算。
故2021年度贈與2筆土地之贈與總額合計450萬元(即A地210萬元+B地240萬元),減除2021年度免稅額為220萬元後,贈與淨額為230萬元,應繳納贈與稅23萬元。
故國稅局呼籲大家,贈與總額及贈與稅是按曆年制計算並課徵,所以當大家要贈與不動產時,應以贈與契約書之立約日來認定贈與行為發生日及贈與所屬年度,並據以計算同一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免稅額,大家可以善用贈與稅之免稅額,來做節稅之規劃。
故國稅局呼籲大家,贈與總額及贈與稅是按曆年制計算並課徵,所以當大家要贈與不動產時,應以贈與契約書之立約日來認定贈與行為發生日及贈與所屬年度,並據以計算同一年度累計贈與金額是否超過免稅額,大家可以善用贈與稅之免稅額,來做節稅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