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豬母稅」傳統繼承的「眉角」與「門檻」是什麼呢?
專家表示,有一個案例是抽豬母稅的情況,事情是這樣的,我們時常聽到老一輩的人說,有關「抽豬母稅」傳統繼承的觀念問題。專家解釋說,所謂的「抽豬母稅」是指在閩南父系社會中的一種制度,最主要的特性是其原生家庭事業、家產無男丁傳承,就可以令其孩子過繼母系,獲得繼承權;過繼後由於與母親同姓,如此就被視為從母姓。
專家更進一步說明:有一位陳先生生有二位女兒,為了延續陳家的香火,於是和女兒們商量有誰願意將來如果生有二個兒子時,可以將其中一子跟從母姓,為陳家來延續順香火,商量後二女兒願意,之後也如願生了二個兒子,最後也將其次子議定跟從母姓。
但現在問題來了,如果陳先生想將「起家厝」過戶於二女兒的次子時,若是以生前移轉不外乎就是「二親等間買賣」或「生前贈與」但上述兩項登記過程中,都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金,如果用贈與的方式還會延伸需要繳納贈與稅,而若是二親等間的買賣行為則必須要有資金流向,如此也不符合陳先生的本意,況且日後若是以贈與的方式處理,該二女兒的次子日後要出售房產則有高額的房地合一所得稅的問題,即取得成本比較低等諸多相關稅金問題。但是回到民法繼承部分,就算陳先生百年後,其二女兒的次子也無法取得「起家厝」,這是為什麼呢?
專家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之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以親等近者為優先,也就是二女兒的次子取得繼承權前,除了媽媽拋棄繼承後還有一位阿姨(即陳先生的大女兒)及媽媽。在此,專家建議不妨可以利用遺囑中的「遺贈」方式,只要女兒們都沒有意見亦不主張法定的特留分時,亦可達到陳先生最後的目的。
首先談到遺贈時,其遺贈係遺囑人以遺囑方式,將其財產無償給予受遺贈人之法律行為,其性質為單獨行為、死後行為、要式行為,且最重要是不得侵害特留分。
依民法第1199條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以及民法第759條,遺囑人同時為被繼承人,因繼承人於繼承時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因此,媽媽及兩位女兒要繼承時取得「起家厝」一筆不動產所有權,但應辦理繼承登記後,方能再作另一處分行為,即遺贈給二女兒的次子,並完成遺贈登記後,次子才會取得所有權(民758登記生效)。
專家更進一步說明:有一位陳先生生有二位女兒,為了延續陳家的香火,於是和女兒們商量有誰願意將來如果生有二個兒子時,可以將其中一子跟從母姓,為陳家來延續順香火,商量後二女兒願意,之後也如願生了二個兒子,最後也將其次子議定跟從母姓。
但現在問題來了,如果陳先生想將「起家厝」過戶於二女兒的次子時,若是以生前移轉不外乎就是「二親等間買賣」或「生前贈與」但上述兩項登記過程中,都必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金,如果用贈與的方式還會延伸需要繳納贈與稅,而若是二親等間的買賣行為則必須要有資金流向,如此也不符合陳先生的本意,況且日後若是以贈與的方式處理,該二女兒的次子日後要出售房產則有高額的房地合一所得稅的問題,即取得成本比較低等諸多相關稅金問題。但是回到民法繼承部分,就算陳先生百年後,其二女兒的次子也無法取得「起家厝」,這是為什麼呢?
專家說明,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之外,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以親等近者為優先,也就是二女兒的次子取得繼承權前,除了媽媽拋棄繼承後還有一位阿姨(即陳先生的大女兒)及媽媽。在此,專家建議不妨可以利用遺囑中的「遺贈」方式,只要女兒們都沒有意見亦不主張法定的特留分時,亦可達到陳先生最後的目的。
依民法第1199條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以及民法第759條,遺囑人同時為被繼承人,因繼承人於繼承時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因此,媽媽及兩位女兒要繼承時取得「起家厝」一筆不動產所有權,但應辦理繼承登記後,方能再作另一處分行為,即遺贈給二女兒的次子,並完成遺贈登記後,次子才會取得所有權(民758登記生效)。
遺贈相關之「起家厝」所有權變動情形如圖示,至少有三個時機點要注意,其中稅負發生於辦理登記的三個時點。以下特別說明,繼承人媽媽及兩位女兒於辦完繼承登記後,會同次子去辦遺贈登記時之相關稅負。
本次移轉現值:繼承人媽媽及兩位女兒與二女兒次子會同辦遺贈登記時,其所申報之移轉現值。其標準係按遺贈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前次移轉現值: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由於兩者為同一日,故土地漲價總數額為0,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亦為0。
(二)契稅:非課稅範圍
依財政部60年財稅第36479號令釋,因遺贈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已依遺產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為免就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故免徵契稅。此外,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而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並非上述六種之情形,自非屬契稅課稅對象。
(三)贈與稅:屬遺產稅課徵範圍,不重複課稅
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故應就遺贈財產課徵遺產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顯示該遺贈不動產已為遺產稅課徵對象。因此,贈與稅既為遺產稅的補充稅,而不動產已課徵過遺產稅,故遺贈登記時不再針對該不動產課徵贈與稅。
由於兩者為同一日,故土地漲價總數額為0,土地增值稅應納稅額亦為0。
(二)契稅:非課稅範圍
依財政部60年財稅第36479號令釋,因遺贈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已依遺產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為免就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徵,故免徵契稅。此外,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而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並非上述六種之情形,自非屬契稅課稅對象。
(三)贈與稅:屬遺產稅課徵範圍,不重複課稅
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故應就遺贈財產課徵遺產稅。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顯示該遺贈不動產已為遺產稅課徵對象。因此,贈與稅既為遺產稅的補充稅,而不動產已課徵過遺產稅,故遺贈登記時不再針對該不動產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