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持有房屋,若是自用住宅可免徵房屋稅?


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政府配供貧民居住的房屋,可免徵房屋稅。此外,若屋主為低收入戶,同樣可享有免徵房屋稅優惠。據財政部函釋,為減輕國內貧民及低收入戶的經濟壓力,無論是貧民或低收入戶持有的自住用住宅,均可比照上述《房屋稅條例》規定,免徵房屋稅。

縣市稅務局指出,屬低收入戶的納稅義務人,若想免徵房屋稅,應檢具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以減輕稅務負擔。不過,該項優惠僅低收入戶適用,若納稅義務人為中低收入戶,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則不符合免稅資格。

另外縣市稅務局提醒,低收入戶得以免徵房屋稅的期間,與低收入戶證明書的起迄日期相同,納稅義務人的證明文件期效屆滿後,須再次申請核定低收入戶資格,並於獲得核准後再重新申請房屋稅減免。不過,也有不少地方稅務局會主動協助低收入戶辦理房屋稅減免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