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的土地增值稅及水電費應該由誰來支付?
民眾購買預售屋和建商簽約時,相關的買賣契約書內容一定要看清楚!過去有某建商因為交屋前的土地增值稅由承購戶負擔的條文,而被縣市政府開罰。
其實類似的契約條文還很多,民眾不但要知道法令上合法的規定,還要看仔細條文內容,才能確保購屋的權益。
為什麼購買預售屋還有「土地増值稅」的問題?
原來是以往有些建商在銷售預售屋建案時,有的會在買賣契約書裡加註「買方同意支付自簽約日起,至使用執照核發之日的土地増值稅」、「本契約買賣之土地於房屋結構體完成後,辦理土地產權移轉手續」或是「買方同意由賣方依產權移轉所需而申報土地増值稅」等條文。
然而,無論是「簽約日」、「結構體完成日」或是「賣方依產權移轉所需」的條文內容,不是對建商有利,就是語意含糊不清,以便能把蓋房子期間的土地増值稅轉嫁到購屋民眾身上。
所幸過去幾年,民眾的消費者權益及意識高漲之後,這項過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條文已經被內政部所禁止了。法界人士表示,新版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裡早就排除這項條文規定,因為民眾買預售屋時,房子根本還沒有蓋好,怎麼可以由購屋者負擔簽約到交屋這段期間的土地増值稅呢?
現在內政部公布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對於相關土地増值稅的支付規定是「雙方約定土地増值稅的繳納責任,以交屋日為基準」。所以如果現在還有這一條規定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都是違反規定的條文,不但日後民眾與建商興訟時,法院一定是判建商敗訴之外,如果被政府單位查到類似違規條文,建商及預售屋建案的代銷公司還會被處以罰鍰。而現行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規定「土地增值稅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申報,並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其逾三十日申報者,以提出申報日當期之公告現值計算增值稅,由賣方負擔」。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的土地増值稅之外,還有許多類似的條文會被寫進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裡,購屋民眾一旦疏忽了,自身的權益就很容易被占了便宜。例如,有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會載明:「經乙方(指建商)以信函通知交屋日起,不論是否遷入,本戶水電費、公共設施維護費、社區管理費等,概由甲方(指買方)負擔」,或是「代為申請水、電、天然氣瓦斯,費用概由住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