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預售屋是一種「訪問交易」嗎?有七天猶豫期的權利可以行使嗎?
最近有一起法院關於「訪問交易」的消費糾紛判例,可以給下訂了預售屋、事後想要退訂的民眾一點啟發!
很明顯地,這個案例最大的分歧點就是銷售業者和法院,對於「七天猶豫期」的認知有所不同。
當你(妳)到展覽場所參觀傢俱展,接受了某個參展攤位的業務推銷,而刷卡下訂了十多萬元的傢俱訂金,但回家後覺得產品與需求不符,因此要求行使「七天猶豫期」權利而進行退訂(如同許多民眾付訂金、買了預售屋之後,回家後也可能會有退訂的想法)。
不過,此時你(妳)的要求遭到傢俱業者拒絕,業者給的理由是訂單上面已經有註明:「此專案活動優惠,因訂講商品尺寸、樣式已經確認,不可更改退換」(如同購屋的坪數、戶別已經確定),況且民眾是自行參觀、合適之後才簽約的,理當沒有猶豫期的權利。然而,法院最後仍然以此消費行為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的「訪問交易」,保有七天猶豫期權利,因此判決業者應返還訂金給民眾。
不過,此時你(妳)的要求遭到傢俱業者拒絕,業者給的理由是訂單上面已經有註明:「此專案活動優惠,因訂講商品尺寸、樣式已經確認,不可更改退換」(如同購屋的坪數、戶別已經確定),況且民眾是自行參觀、合適之後才簽約的,理當沒有猶豫期的權利。然而,法院最後仍然以此消費行為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的「訪問交易」,保有七天猶豫期權利,因此判決業者應返還訂金給民眾。
很明顯地,這個案例最大的分歧點就是銷售業者和法院,對於「七天猶豫期」的認知有所不同。
法界人士表示,在消費者保護法裡所謂的「訪問交易」是指:賣方在未經消費者的邀約而在消費者的住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的買賣行為。由於這種訪問交易常導致消費者在無法詳細思考、判斷下,而買了不合適或不需要的產品,因此才會立法讓消費者對於這一種的交易情況,擁有「七天猶豫期」的權利保障。
回到購買預售屋、新屋建案的身上!
回到購買預售屋、新屋建案的身上!
那麼民眾前往建案的接待中心而下訂金購屋,算不算是「未經消費者邀約、在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的買賣行為」?
如果民眾已經「多次」來這個接待中心看屋、挑屋、和業者洽談價格,有很明顯想簽約、購屋的動機時,這樣就不算是「訪問交易」;但是如果民眾只是因為建案的接待中心在廣場外面辦園遊會、吸引人潮,就被銷售人員拉進去購買房屋、倉促之際給了訂金,這樣就構成「訪問交易」的要件。
然而,對照現在民眾實際的下訂購屋情形,只要還沒有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時,民眾都可以要求退還訂金,信譽卓著的建商也不致於給予太多的刁難。如果購屋民眾不放心,也可以在訂金單中註明「若簽約不成,需退還全部訂金」等字樣,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然而,對照現在民眾實際的下訂購屋情形,只要還沒有與建商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時,民眾都可以要求退還訂金,信譽卓著的建商也不致於給予太多的刁難。如果購屋民眾不放心,也可以在訂金單中註明「若簽約不成,需退還全部訂金」等字樣,以保障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