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 2.0
房地合一稅 2.0 常見問答
一、 為何要推動房地合一稅 2.0?
答:我國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房地合一稅制(下 稱房地合一稅 1.0),依房地持有期間區分適用稅 率,持有期間在 1 年以內及超過 1 年未逾 2 年者, 課以 45%及 35%較重稅率,以抑制短期炒作。配合 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及因應近期外界 反映不動產交易市場有不當炒作問題,財政部推 動修正所得稅法(下稱房地合一稅 2.0),延長短 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以強化抑制 短期炒作之政策目的,同時精進相關制度,回應 外界期待。
二、 房地合一稅 2.0 改革重點及預期效益為何?
答:本次改革重點及預期效益如下:
- (一)延長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 間,居住者個人交易持有 2 年以內房地,稅率 45%;持有房地超過 2 年,未逾 5 年,稅率 35%, 以抑制個人短期炒作不動產。
- (二)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課 稅,營利事業交易持有 2 年以內房地,稅率 45%; 持有房地超過 2 年,未逾 5 年,稅率 35% ;持 有房地超過 5 年,稅率 20%,以抑制營利事業短 期炒作不動產,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 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
- (三)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防杜利用土地 增值稅稅率與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間差異,以 2 自行申報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土地移轉現值方 式規避所得稅負。
- (四)納入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符合一定條件 之股份或出資額,視為房地交易,防杜藉由不 同型態炒作房地產規避稅負。
- (五)推計費用率由 5%調降為 3%,並增訂上限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 萬元,使稽徵機關對於個人未 提示證明文件之費用推計基礎更符實情;倘實 際支付費用超過該金額者,納稅義務人仍得自 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營利事業未 提示有關房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 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成本或費用,倘無查 得資料,比照個人房地交易推計成本、費用規 定辦理。
- (六)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之所得,由 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規定申報 及課徵所得稅,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 業之所得額,以反映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 之房地,其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 人格之營利事業得為所有權之登記主體有別。
三、 哪些情形不受本次修法影響?
答:
- (一)維持 20%稅率者
- 1. 個人及營利事業非自願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 5 年以下之房地。
- 2. 個人及營利事業以自有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回 房地後,持有期間在 5 年內之交易。
- 3. 建商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交易。
- 4. 個人及營利事業提供土地、合法建築物、他項 權利或資金參與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者,其取 得房地後第一次移轉且持有期間在5年內之交 易。
- (二)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持有超過 5 年之房地。
- (三)自住房地持有並設籍滿 6 年之交易,維持稅率 10%及免稅額度 400 萬元。
四、 房地合一稅 2.0 自何時開始實施?
答:自 110 年 7 月 1 日開始實施。個人及營利事業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於 110 年 6 月 30 日以前交易者,適用房地合一稅 1.0
規定課稅; 於 110 年 7 月 1 日以後交易者,適用房地合一稅 2.0 規定課稅。
五、 房地合一稅 2.0 適用範圍為何?
答:房地合一稅 2.0 適用範圍如下:
- (一)自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
- (二)自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 之房屋使用權。
- (三)自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 基地。
- (四)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 (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 (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 價值 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 者。但該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 4 者,不適用之。
六、 房地合一稅 2.0 稅率為何?
答:
(一)個人
1. 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答:課稅所得=房地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取得成本-
相關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八、 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答: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適用稅率。
九、 取得成本包含哪些項目?
答:交易之房地為買賣取得者,取得成本以買入成交
價額為準;因繼承或受贈取得者,取得成本以繼 6
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
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為準。另可
提示證明文件核實列報下列成本:
- (一)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 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 仲介費等),及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 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
- (二)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 或效能且非 2 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 繕費。
十、 相關費用包含哪些項目?
答:可提示證明文件核實列報交易房地所支付之必要
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等),但不包括依土地稅法繳納
之土地增值稅(註)。
註:屬當次交易未自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部分(詳十三題情形)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申報移轉現值-公告移轉現值)÷土地漲價
總數額]×已納土地增值稅】,可以列為費用。
十一、 無法提示取得成本證明文件時,其金額如何認定?
答:未提示取得成本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
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始取得時
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
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
十二、 無法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時,其金額如何認定?
答:未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 價額 3%計算其費用,並以 30
萬元為限。
十三、 土地漲價總數額如何計算?
答:土地漲價總數額=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次移轉現值。
例如:A 君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 2.0 之土地 1 筆,該次出售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 40
萬元,倘其申報土地增值稅之自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為 60 萬元,前次移轉現值為 30
萬元,則 A 君計算課稅所得時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10
萬元(出售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40 萬元-前次移轉現值 30
萬元)。至於自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60 萬元超過當次交易公告土地現值 40
萬元部分,屬當次交易不得自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減除;但該部分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可列為費用。
十四、 申報期限及檢附文件為何?
答:應檢附申報書、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於下列日期起算 30
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 (一)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
- (二)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
- (三)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交易日之次日。
- (四)符合視為房地交易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 日。
十五、 課稅所得如何計算?
答:課稅所得=房地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取得成本-
相關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十六、 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答: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適用稅率。
十七、 取得成本包含哪些項目?
答:交易之房地為買賣取得者,取得成本以買入成交
價額為準。另可提示證明文件核實列報下列成本:
- (一)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 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 仲介費等)。
- (二)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 或效能且非 2 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 繕費。
十八、 相關費用包含哪些項目?
答:可提示證明文件核實列報交易房地所支付之必要
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印花
稅、代書費、規費等),但不包括依土地稅法繳納 之土地增值稅(註)。
註:屬當次交易未自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部分(詳第十三題情形)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申報移轉現值-公告移轉現值)÷土地漲價
總數額]×已納土地增值稅】,可以列為費用。
十九、 無法提示取得成本證明文件時,其金額如何認定?
答:未提示取得成本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
資料核定其成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始取得時
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 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
二十、 無法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時,其金額如何認定?
答:未提示相關費用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以查得資
料核定費用;無查得資料,得按成交價額 3%計算 其費用,並以 30 萬元為限。
二十一、 土地漲價總數額如何計算?
答:土地漲價總數額=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前 次移轉現值。
例如:A 公司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 2.0 之土地 1 筆,該次出售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
40 萬元,倘其申報土地增值稅之自行申報土地移 轉現值為 60 萬元,前次移轉現值為
30 萬元,則 A 公司計算課稅所得時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為 10
萬元(出售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40 萬元-前次 移轉現值 30
萬元)。至於自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60 萬元超過當次交易公告土地現值 40 萬元部
分,屬當次交易不得自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減除;但該部分繳納之土地
增值稅,可列為費用。
二十二、 申報期限及檢附文件為何?
答:應檢附申報書、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併 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