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

「定金」是買賣雙方為了確保合約履行的保證。一旦買方決定買下房子,當天就會請買方支付一點定金;賣方收下定金,契約就算成立。若買方反悔,賣方有權沒收定金,反之若賣方反梅不賣,必須加倍退還定金。

在仲介或代銷實務上,定金還有「大定」與「小定」之分。「小定」是較少數的金額,可能只有數百元或數千元,通常由仲介或代銷人員代收,並約定數日內補足,否則小定就會被沒收;但有些代銷人員為留下客戶資料以進一步聯絡,通常約定買方先付小定,若在一定期限內反悔,小定仍可退還。若約定的定金數額較鉅,一般為價款的2%至5%,即為「大定」,大定收足後,違約者負有定金被沒收或加倍返還之法律責任。

在民法上,不管定金數額多寡,只要是交付定金,即依法推定契約成立,所以買方在付定金前,要注意:

  1. 定金交付前,應與賣方談妥主要契約條件,例如確定房屋土地位置、層數、面積等;價金總額及各期款支付方法;買賣雙方各應負擔什麼稅費;貸款額度等。
  2. 定金交付時,為避免與仲介公司的斡旋金、仲介費等混淆不清,應以賣方為收款人。
  3. 定金並非完全沒有彈性,若「當事人另有約定」仍得除外。因此買方可善用「除外」的規定,例如:某甲向建商購買房屋,支付定金時,與建商約定,由建商負責銀行同意貸款80%,如未達80%貸款者,雙方無條件解除契約。一旦銀行只同意70%貸款,建商必須無條件解除契約,且返還某甲支付的定金。
  4.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及內政部都規定,建商的預售契約中,不得要求消費者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而且契約審閱期間如少於5天亦不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