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的「房地合一稅」要件應該要注意那些事項!?

資遣

當個人自2016年1月1日(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如是因本人或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居住在內,又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之後因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的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必須離開原工作地點而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內的房地時,此時就可以按照稅率20%來計算應納的房地合一所得稅額。

政府為了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自2021年7月1日起,將個人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45%;超過2年未逾5年者,適用稅率35%;超過5年未逾10年者,適用稅率20%;超過10年者,適用稅率15%。

舉例說明,陳先生於2022年5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向國稅局申報成交價額為800萬元、扣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
,其課稅所得額為330萬元,並按照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應繳納的稅額為66萬元。

不過陳先生用稅率20來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額,但卻被國稅局補徵稅額呢?因陳先生以為他因「定期契約屆滿」後而離職,屬於非自願性離職,故陳先生於出售該房地後,就以稅率20%來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

經國稅局審查後認定陳先生並非屬於就業保險法規定因任職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而離職,故不符合財政部2021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得按照20%稅率來課稅的規定,經國稅局認定排除適用20%稅率課稅後,改按適用稅率45%來核定應納稅額148.5萬元,補徵稅額82.5萬元。

非常重要資訊要提醒大家,若個人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等因素,出售屬於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地,務必要詳加確認是否符合財政部公告規定的態樣及條件,並按照正確適用稅率來申報並繳稅
,才不會如上述陳先生的狀況重蹈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