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的「房地合一稅」要件應該要注意那些事項!?
當個人自2016年1月1日(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如是因本人或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且居住在內,又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之後因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的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必須離開原工作地點而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內的房地時,此時就可以按照稅率20%來計算應納的房地合一所得稅額。
政府為了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自2021年7月1日起,將個人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45%;超過2年未逾5年者,適用稅率35%;超過5年未逾10年者,適用稅率20%;超過10年者,適用稅率15%。
舉例說明,陳先生於2022年5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向國稅局申報成交價額為800萬元、扣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其課稅所得額為330萬元,並按照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應繳納的稅額為66萬元。
非常重要資訊要提醒大家,若個人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等因素,出售屬於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地,務必要詳加確認是否符合財政部公告規定的態樣及條件,並按照正確適用稅率來申報並繳稅,才不會如上述陳先生的狀況重蹈覆轍。
政府為了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自2021年7月1日起,將個人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45%;超過2年未逾5年者,適用稅率35%;超過5年未逾10年者,適用稅率20%;超過10年者,適用稅率15%。
舉例說明,陳先生於2022年5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向國稅局申報成交價額為800萬元、扣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其課稅所得額為330萬元,並按照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應繳納的稅額為66萬元。
不過陳先生用稅率20%來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額,但卻被國稅局補徵稅額呢?因陳先生以為他因「定期契約屆滿」後而離職,屬於非自願性離職,故陳先生於出售該房地後,就以稅率20%來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
經國稅局審查後認定陳先生並非屬於就業保險法規定,因任職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而離職,故不符合財政部2021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得按照20%稅率來課稅的規定,經國稅局認定排除適用20%稅率課稅後,改按適用稅率45%來核定應納稅額148.5萬元,補徵稅額82.5萬元。
非常重要資訊要提醒大家,若個人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等因素,出售屬於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地,務必要詳加確認是否符合財政部公告規定的態樣及條件,並按照正確適用稅率來申報並繳稅,才不會如上述陳先生的狀況重蹈覆轍。